36 民法第 148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下列關於本規定的敘述,何
者錯誤?
(A)本規定所稱的誠實及信用方法,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
(B)本規定所稱的誠實及信用方法,可以作為補充法律漏洞的原則
(C)解釋本規定所稱的誠實及信用方法,需要透過法官的價值判斷
(D)根據本規定所稱的誠實及信用方法,嚴格禁止法官造法,以免破壞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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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 B(121), C(88), D(1162), E(0) #1219426
統計: A(66), B(121), C(88), D(1162), E(0) #1219426
詳解 (共 6 筆)
#1566337
民法 第一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法並沒有嚴格禁止法官造法,反而算是相對鼓勵
而我國「刑法」帝王原則為罪刑法定主義,則是嚴格禁止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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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101
民事可依法理審判,即法官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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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414
法官造法有可能影響法安定性 法官因某些事實事件即創造新法,也將可能破壞法律之安定性與可預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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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0800
不懂,請教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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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740
所以選項D才說嚴格禁止法官造法,怎麼是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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