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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3505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3505

年份:96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36 法院為審判時,應用國語,為法院組織法第97 條所明定,依此規定,則下列敘述何者是正確的?
(A)如有當事人不通國語者,應由通譯傳譯之
(B)如當事人只通方言,書記官製作的筆錄必須使用方言
(C)如告訴人或被告只通方言,檢察官辦理檢察事務時即必須使用方言
(D)如當事人是英國人,而審判法官會說英語時,應用英語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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