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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3505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6年 - 96-2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3505

年份:96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43 法院組織法第114 條規定:「本章(指第11 章司法行政之監督)之規定,不影響審判權之行使」,所以各級法院的院長對所屬法官不得為下述何種監督?
(A)訴訟進行遲緩的稽催
(B)優良司法風紀的維護
(C)重大刑事案件的量刑
(D)確定裁判的事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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