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為防止耕地過於細分,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多少公頃者,原則上不得分割?
(A) 0.25 公頃
(B) 0.3 公頃
(C) 0.4 公頃
(D) 0.5 公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1), B(0), C(0), D(0), E(0) #891437
統計: A(61), B(0), C(0), D(0), E(0) #891437
詳解 (共 1 筆)
#1566075
農業發展條例 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