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幾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幾日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A) 3 日、6 日
(B) 3 日、9 日
(C) 5 日、10 日
(D) 5 日、14 日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1F
JoanneYa 小五下 (2019/04/14)

《勞動基準法§12》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36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幾日,或 1 個月內曠工達幾日者,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