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開車闖紅燈,遭員警乙攔下開單,經甲哀求,乙改為開罰較輕之車牌不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並未有任何賄賂乙之行為,因此甲並不成立行賄罪
(B)乙之行為屬直接圖利
(C)乙本身並未獲取利益,因此並不構成圖利罪
(D)若乙改以其他不違背法令之方式處理,則不構成圖利
統計: A(64), B(733), C(1042), D(171), E(0) #981849
詳解 (共 10 筆)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A)甲沒有塞禮物或是錢給乙
(B)乙把闖紅燈改開較輕的車牌不潔,讓甲得到了利益 直接圖利:指行為人所為之行為,直接使自己或第三人等獲得利益 (C)乙沒獲得利益,但甲有獲得利益 - 甲的利益(車牌不潔)是由乙容忍(闖紅燈)而來的 - 違背法令 (D)反之,在法令容許的範圍內,就不會構成圖利
如果有錯,請各位高手幫忙修正或是補充資料
便民與圖利 可以參考 司法院政風處 http://www.judicial.gov.tw/ged/2007/?navID=17&contentID=284
※直接圖利:行為人所為之行為,直接使自己或第三人等獲得利益
如公務車司機私自載運客貨圖利、公務員將公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期得不法利息、工程承辦人員以偽造文書之方法,預支包商工程款等。
※間接圖利:行為人以迂迴之方法,使自己或第三人等獲得利益。換言之,行為人之圖利行為與其圖得不法利益之間,並不存在直接關係,
如公務員由其親友出面經營與其職務有關之商業,進而間接取得不法利益,即屬之。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於民國90年進行修正時,將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其主要用意為:
(A)與貪污治罪條例相關規定區隔
(B)強調防弊之政策思維
(C)強調區隔圖利與便民,以鼓勵公務員積極任事,提升行政效率
(D)配合嚴懲行為犯之刑事法潮流
一、原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原條文導致不論有無主觀犯意,都要背負刑責,所以造就公務員多做多錯、少做少錯的心態以免牢獄之災。也使得行政效率大打折扣。試想,如果我們是公務人員,長官要你簽一份文件,而文件內容也看似平凡,結果長官被起訴了,我們也成為間接圖利的正犯,那你會不會後悔當初幹麻不跟其它人一樣,能閃則閃,能避則避?立法者發現此種怪現象,所以才修改為「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修法目的就是為了鼓勵公務員不要怕事,只要主觀上無犯意或明知違背法令,大大方方去做。同樣情形如果發生了,你就不會被長官或別人給連累了。
二、「圖利」與「便民」之分際:
公務員對於「圖利」與「圖利」 很容易混淆,其實分辨並不困難。公務員依據法律執行公務,所做的行為是根據法律命令,在法律範圍內給予民眾方便,這就是便民。如果違背法律的規定,給民眾方便,那就是圖利,只是一線之隔。「圖利罪」和「便民措施」最大區別在於合法性及內心有無犯罪之故意。所以 圖利罪應處罰,便民措施則應予以鼓勵。
樓上請注意看法條
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例如甲闖紅燈應處1800而員警乙最後只開罰未戴安全帽500
1800-500=1300 ←此1300便是甲(其他私人)因而獲得的利益

(C)乙本身並未獲取利益,因此並不構成圖利罪 乙未獲利,但是甲直接受有利益,所以成立圖利罪。
刑法
第131條I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