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司法院釋字第426 號解釋之見解,空氣污染防制法授權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涉及到財產權之負擔,其 性質為何?
(A)特別公課
(B)規費
(C)受益費
(D)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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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51), B(362), C(82), D(349), E(0) #981822

詳解 (共 2 筆)

#1199677

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係主管機關根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條授權訂定,依此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性質上屬於特別公課,與稅捐有別。惟特別公課亦係對義務人 課予繳納金錢之負擔,其徵收目的、對象、用途自應以法律定之,如由法律授權以命令訂定者,其授權符合具體明確之標準,亦為憲法之所許。上開法條之授權規 定,就空氣污染防制法整體所表明之關聯性意義判斷,尚難謂有欠具體明確。又已開徵部分之費率類別,既由主管機關依預算法之規定,設置單位預算「空氣污染防 制基金」加以列明,編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實施,與憲法尚無違背。有關機關對費率類別、支出項目等,如何為因地制宜之考量,仍須檢討 改進,逕以法律為必要之規範。至主管機關徵收費用之後,應妥為管理運用,俾符合立法所欲實現之環境保護政策目標,不得悖離徵收之目的,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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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7974

幫補充出處  釋字第 426 號  四阿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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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569072
未解鎖
● 立法院公報 第94卷 第43期 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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