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憲法規定,行政院院長無下列何種職權?
(A)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權
(B)逕行任命各部會首長權
(C)代行總統職權
(D)行政院會議主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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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2560), C(373), D(34), E(0) #981831
統計: A(362), B(2560), C(373), D(34), E(0) #981831
詳解 (共 7 筆)
#134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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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310
| 第 49 條 |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 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 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 ,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 |
| 第 50 條 |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
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
| 第 58 條 |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 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 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 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
| 第 71 條 |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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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140
§54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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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762
B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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