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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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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種拒絕自己給付之權利稱為: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時效抗辯權
(D)不安抗辯權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03 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法學大意#1726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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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0.622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米花
高二下 (2017/03/15)
1. 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2. 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3.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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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ADVANCE
國二下 (2015/11/28)
先訴抗辯權又稱為 檢索抗辯權
檢舉
9F
川流
高二下 (2019/12/23)
另外還有窮困抗辯權:
第 418 條
贈與人
於贈與約定後,其
經濟狀況顯有變更
,如因贈與致其生計有重大之
影響,或妨礙其扶養義務之履行者,
得拒絕贈與之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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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