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管理人對於本人因其管理..-阿摩線上測驗
2F
|
3F
|
4F yoyowei22 小五上 (2024/09/24)
根據民法的規定,管理人的責任主要是基於對於本人意思的尊重。如果管理人違反了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通常應對由此引起的損害負賠償責任。
在選項中,針對無須賠償責任的例外情況,以下是各選項的解釋:
(A) 管理人無過失:在法律上,如果管理人違反了本人的意思,即使他沒有過失,仍然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無過失並不構成免責的理由。
(B) 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若管理人為了公益目的進行管理,即使違反了本人之意思,這情況下可以被視為例外。
(C) 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此情況下管理人若為了履行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進行管理,亦可視為例外。
(D) 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在這樣的情況下,若本人的意思本身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管理人的行為即使違反了該意思,也可認為是無需賠償的理由。
總結來看,選項(A)不包括在無須賠償責任的情境之內,是因為管理人即使在無過失的情況下,若他違反了本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意思,仍然需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答案是(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