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行政執行之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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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Jamie 高三下 (2016/07/07)
行政執行何時開始?何時終止? (一)行政執行之開始:行政執行之開始,指執行機關依執行名義(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或對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者,開始進行執行程序。行政執行採職權進行主義,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執行,應由執行機關依職權發動,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則由專設之各行政執行處為執行機關,各行政執行處亦須俟原處分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移送後,始得為之。該移送執行除不合法定要件,經執行機關不予受理外,應認為執行之開始。 (二)執行執行之終止:行政執行之目的在於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如義務人已全部履行義務,或其應履行之義務經執行完畢,或行政處分、裁定因全部、一部撤銷、變更致其義務全部、一部消滅、變更,或其義務經證明為執行不可能者,例如義務人死亡、執行標的物已滅失者,因行政目的已達成或已無執行的原因,自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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