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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證據方法及其證明力,均由法律規定,法官判斷事實之真偽必依此規定為之,不得自由取捨。此為下列何主義?
(A)自由心證主義
(B)法定證據主義
(C)法定順序主義
(D)言詞辯論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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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Angela Tsai 國三上 (2013/07/12)
自由心證主義,是指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程度,有自由判斷之權,即證據之取捨及證明力的強弱,由法院自由認定之。 .....看完整詳解
3F
Lulu 高三下 (2013/12/11)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差別

  證據能力是指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法律對一個物件是否可以作為證據通常都會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可以具有可以作為證據的資格,才有證明力的問題。

  而證明力是指證據的證明程度到哪,是有法官依自由心證去加以判斷。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來源:天秤座法律網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93

4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1/18)
(A)自由心證主義(X)
(B)法定證據主義(O)
(C)法定順序主義(X)
(D)言詞辯論主義(X)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76 年度台上字第 2201 號 刑事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裁判日期:民國 76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要旨:
我國刑事訴訟法係採自由心證主義而不採法定證據主義。關於醫師驗傷之診斷證明書,並不以公立醫院及法院指定之醫院所出具者為限,即私立醫院或私立診所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經審判庭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之後 ,亦未嘗不可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證據。

36 證據方法及其證明力,均由法律規定,法官判斷事實之真偽必依此規定為之,不得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