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者不是警察人員可採用為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及防止家庭暴力發生的方法?
(A)查訪並告誡相對人
(B)訪查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並提供必要之安全措施
(C)協助被害人和加害人進行和解
(D)保護被害人及其子女至庇護所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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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22), C(792), D(23), E(0) #1484474
統計: A(63), B(22), C(792), D(23), E(0) #1484474
詳解 (共 4 筆)
#2304084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7條:
法院於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之情事時,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行和解或調解之人曾受家庭暴力防治之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之方式進行和解或調解。
二、准許被害人選定輔助人參與和解或調解。
三、其他行和解或調解之人認為能使被害人免受加害人脅迫之程序。
PS 這雖然很矛盾啦,但就背吧...沒那美國時間推敲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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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091
當事人,不可以申請 緊急保護令 (為了避免濫權!!)
二、您適合哪一種保護令?
每個人所面對的獨特情況,沒有絕對的合適標準,您可考量自身危險程度、安全需求、條款需求來選擇聲請保護令的種類。若您正在面臨緊急情形,您可自行聲請暫時保護令,或者請警察、檢察官替您聲請緊急保護令。若您的安全情形已經比較穩定,您可自行聲請通常保護令。再次提醒,您僅能自己聲請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必須由主管機關(家暴中心)、警察或檢察官替您聲請。
http://www.wpb.police.ntpc.gov.tw/cp-847-526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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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4083
第13條(保護令事件之審理)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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