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下列何者不是「老人福利法」所規範的給付?
(A)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
(B)教育費用補助
(C)輔具之評估及諮詢
(D)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予以半價優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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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22), C(33), D(20), E(0) #1484477
統計: A(29), B(722), C(33), D(20), E(0) #1484477
詳解 (共 4 筆)
#2376753
老人福利法
第26條(提供老人教育措施)
主管機關應協調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或鼓勵民間提供下列各項老人教育措施:
一、製播老人相關之廣播電視節目及編印出版品。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二、研發適合老人學習之教材。
三、提供社會教育學習活動。
四、提供退休準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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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0850
A
第 32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或提供租屋補助
。
前項協助修繕住屋或租屋補助之對象、補助項目與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
B
並沒有補助
C
第 23 條
為協助老人維持獨立生活之能力,增進生活品質,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輔具服務:
一、輔具之評估及諮詢。
二、提供有關輔具、輔助性之生活用品及生活設施設備之資訊。
三、協助老人取得生活輔具。
消防主管機關應提供前項老人居家消防安全宣導與諮詢。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獎勵研發老人生活所需之各項輔具、用品及生活設
施設備。
D
第 25 條
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
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
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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