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保護令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B)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 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C)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應經審理程序
(D)法院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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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186), C(69), D(854), E(0) #1373590

詳解 (共 4 筆)

#1526981

 (A)(B)

第15條(通常保護令之效力)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C)

第12條(保護令之聲請)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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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5376

(A)(B)

第 15 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C)

第 16 條

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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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616
暫時保護令可無須經過法院審理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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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7559
法院核發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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