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當中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與審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緊急保護令不在此限
(B)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失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延長一次為限
(C)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D)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 24 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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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1267), C(252), D(279), E(0) #1843558
統計: A(80), B(1267), C(252), D(279), E(0) #1843558
詳解 (共 5 筆)
#3105602
第15條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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