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特殊境遇,下列何者錯誤?
(A)家庭暴力受害
(B)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
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C)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D)六十五歲以上,其配偶死亡或失蹤協尋未獲達 6 個月以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7), B(234), C(213), D(1126), E(0) #1843559
統計: A(377), B(234), C(213), D(1126), E(0) #1843559
詳解 (共 5 筆)
#3772986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 第4條規定的要件有:
一、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二、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 家庭暴力受害。
四、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五、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六、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D)選項 六十五歲以上,其配偶死亡或失蹤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根據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改為六十五歲以下。
5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