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發給對象資格條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對於中低收入戶的所得門檻
(B)必須同時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C)必須符合 IADL 重度失能
(D)照顧者必須 65 歲以下,但同住配偶不在此限
統計: A(790), B(803), C(260), D(128), E(0) #1843567
詳解 (共 8 筆)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第2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老人,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一、年滿六十五歲,並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補充:社會救助法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
六、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前項第三款所定申請本津貼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
第2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工具性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IADL)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第3條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第二條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之受照顧者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二、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未領有政府提 供之日間照顧服務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三、失能程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 )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四、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 請領本津貼之照顧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年滿十六歲,未滿六十五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至第 三款、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之情事。 二、屬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二)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三)受照顧者二親等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四、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同一直轄市、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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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法第12條,中低收入老人未接受收容安置者,得申請發給生活津貼。
前項領有生活津貼,且其失能程度經評估為重度以上,實際由家人照顧者
,照顧者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特別照顧津貼。請問AC錯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