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屬目睹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列為保護個案者,該主管機關最遲應於下列何種期限內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
(A) 15 日
(B) 1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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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 B(385), C(1166), D(41), E(0) #1843573

詳解 (共 2 筆)

#2953430
第64條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或第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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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4681

第 64 條

兒童及少年有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屬目睹 家庭暴力之兒童及少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列為保護個案者, 該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提出兒童及少年家庭處遇計畫;必要時,得委託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團體辦理。


前項處遇計畫得包括家庭功能評估、兒童及少年安全與安置評估、親職教 育、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與維護兒童及少年或其他家庭 正常功能有關之協助及福利服務方案。 處遇計畫之實施,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 少年之人或其他有關之人應予配合。 第一項之保護個案,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之人變更住居所或通 訊方式,應告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兒童及少年行方不明,經警察機關處理、 尋查未果,涉有犯罪嫌疑者,得經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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