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有關我國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
一小時,而減少之工作時間,亦得請求報酬
(B)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
時間六十分鐘。其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C)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
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D)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
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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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5), B(216), C(191), D(186), E(0) #1843579
統計: A(1285), B(216), C(191), D(186), E(0) #1843579
詳解 (共 4 筆)
#3105755
第19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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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3342
第14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D)。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第 18 條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B)。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第 19 條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A)。
二、調整工作時間。
第 20 條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C)。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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