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於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 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
(B)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C)身心障礙者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概 由各縣市政府社會局編列預算支付
(D)身心障礙者遭受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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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228), C(1324), D(91), E(0) #1843585

詳解 (共 4 筆)

#3074131

第79條(緊急安置費用之償還)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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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身心障礙者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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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身心障礙者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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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5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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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條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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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C)
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
前項費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而屆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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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
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A),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繼續保護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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