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可以從事兒童或少年的收出養媒合服務?
(A)經主管機關許可之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機構
(B)各縣市政府社會局
(C)經立案核可的公私立幼兒園
(D)家事法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33), B(273), C(106), D(57), E(0) #1843577
統計: A(1333), B(273), C(106), D(57), E(0) #1843577
詳解 (共 3 筆)
#4537964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15 條
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財團法人、公私立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以下統稱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限。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評估並安排收養人與兒童、少年先行共同生活或漸進式接觸。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得向收養人收取服務費用。
第一項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之資格條件、申請程序、許可之發給、撤銷與廢止許可、服務範圍、業務檢查與其管理、停業、歇業、復業、第二項之服務、前項之收費項目、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