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我國精神衛生法之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而若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其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最遲幾日內完成?
(A)一日
(B)二日
(C)三日
(D)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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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614), C(933), D(411), E(0) #1843578
統計: A(99), B(614), C(933), D(411), E(0) #1843578
詳解 (共 7 筆)
#37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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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850
111年修法 緊急安置不得逾七天 其強制鑑定應於緊急安置的第三天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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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302
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告之精神衛生法尚未生效,預計於公告後二年施行,因此現行法令還是依據109年1月15日修正的版本
第42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
第42條
緊急安置期間,不得逾五日,並應注意嚴重病人權益之保護及進行必要之治療;強制鑑定,應自緊急安置之日起二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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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808
資料來源:全國法律精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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