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不屬於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所定,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少時,具有報告之義務?
(A)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
(B)保育人員
(C)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
(D)圖書出版業從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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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290), C(188), D(1257), E(0) #1843570
統計: A(240), B(290), C(188), D(1257), E(0) #1843570
詳解 (共 6 筆)
#3111317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
務機構從業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
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
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
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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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1312
第 7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B)、移民管理人員、移民業務機構從業人員(A)、戶政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 員、電子遊戲場業從業人員、資訊休閒業從業人員(C)、就業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告。
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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