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律師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可以經營移民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A)律師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
(B)律師經營移民業務者,無須有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C)律師經營移民業務者,基於專業須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
(D)律師經營移民業務者,無須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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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60), C(132), D(63), E(0) #325438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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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57 1.移民業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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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55

經營移民業務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許可,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移民署領取註冊登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
《入出國及移民法》§57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經營移民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
一、一定金額以上之實收資本額。
二、置有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專任專業人員。
三、在金融機構提存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應具備之要件。
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限制。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經營之程序、應備文件、實收資本額、負責人資格、專業人員資格、數額、訓練、測驗、輔導管理、保證金數額、廢止許可、註冊登記證之核發、換發、註銷、繳回、申請許可辦理移民基金案之應備文件、移民業務廣告審閱確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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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213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本辦法所稱移民業務機構,指依本法及本辦法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A),經營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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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 並無規定
第 二 節 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應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領取註冊登記證後,始得經營:
一、註冊登記證申請書。
二、由全國律師聯合會出具之律師事務所設立登記證明。
三、獨資、合署或合夥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其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證書及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證明之影本。
前項所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如下:
一、於獨資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該獨資之律師。
二、於合署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申請辦理移民業務之合署律師。
三、於合夥之律師或法律事務所,指申請辦理移民業務之合夥律師。
外國法事務律師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以辦理國人前往其取得律師資格國家之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為限。
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其律師事務所設立分事務所,應於依法辦理分事務所設立登記後,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移民署備查:
一、分事務所設立證明。
二、常駐律師之律師證書及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證明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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