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印尼之法律規定,伊斯蘭教徒結婚事務主管機關為宗教部,當事人經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於各地宗教事務所完成註冊登記並獲發結婚證明小冊,其婚姻即屬有效,無須再向各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子女之確認程序亦同。國人甲男與其家中幫傭之印尼籍女子乙女日久生情,並生下一子丙,之後雙方至印尼地方宗教事務所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且經該地方宗教事務所認定丙為甲乙 之親生子女,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甲男與乙女未向印尼民政局完成結婚登記,婚姻無效,丙男未經否認子女之訴,非甲男之婚生子女
(B)甲男與乙女之婚姻已於印尼地方宗教事務所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婚姻有效,丙男未經提起否認 子女之訴,非甲男之婚生子女
(C)甲男與乙女之婚姻已於印尼地方宗教事務所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婚姻有效,丙男未經認領程 序,非甲男之婚生子女
(D)甲男與乙女之婚姻已於印尼地方宗教事務所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婚姻有效,丙男經該地方宗教 事務所認定為甲乙之親生子女,甲男之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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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4), C(50), D(217), E(0) #3254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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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46 條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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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依印尼之法律規定,伊斯蘭教徒結婚事務主管機關為宗教部,當事人經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於各地宗教事務所完成註冊登記並獲發結婚證明小冊,其婚姻即屬有效,無須再向各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有關子女之確認程序亦同。國人甲男與其家中幫傭之印尼籍女子乙女日久生情,並生下一子丙,之後雙方至印尼地方宗教事務所完成伊斯蘭教結婚程序,且經該地方宗教事務所認定丙為甲乙之親生子女,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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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子女之身分,依出生時該子女、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但婚姻關係於子女出生前已消滅者,依出生時該子女之本國法、婚姻關係消滅時其母或其母之夫之本國法為婚生子女者,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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