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管理人對於本人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例外無須負賠償責任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管理人無過失
(B)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
(C)管理人管理係為本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
(D)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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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9), B(181), C(364), D(616), E(0) #3295361
統計: A(1269), B(181), C(364), D(616), E(0) #3295361
詳解 (共 6 筆)
#6200623
民法第174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A) 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B),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C),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D),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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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7688
有摩友可以舉例嗎?『無過失的行為卻讓本人權利受損』不是很能理解,有沒有摩友可以幫忙舉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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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1923
管理人即使沒過失,但違反了本人的意思去幫忙,原則上還是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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