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忌妒乙即將步入禮堂,故意破壞乙去世母親留下之玉鐲,致乙因此悲痛萬分。有關乙精神上痛苦之賠償請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需乙之精神損害達到重大程度,才可以請求賠償
(B)乙得請求甲賠償
(C)乙依法不得請求
(D)若甲係故意,乙即得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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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16), C(540), D(69), E(0) #1867468

詳解 (共 4 筆)

#2991166
財產權之損害賠償:財產上的可以請求,非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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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3715
第192條  生命權+財產上損害賠償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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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440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
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
提出擔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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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740
原本答案為,修改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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