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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1.民法 2.行政程序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下列何者不享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權?  
(A)程序參加人
(B)利害關係人
(C)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D)證人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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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huang 國三上 (2014/04/09)
第 46 條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 20 條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看完整詳解
4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6/03/02)
第 20 條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5F
sweet70906 國二上 (2016/03/02)
第 46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 之虞者。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 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
6F
榆恩 大一下 (2018/05/08)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 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本法所稱之當事人如下︰

一、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二、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三、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四、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五、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六、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無當事人: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行政計畫

▲非當事人:證人、代理人、輔佐人、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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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下列何者不享有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之程序權?   (A)程序參加人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