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何者不是立即取得動產所有權之原因? 
(A)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
(B)發見埋藏物而占有
(C)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 
(D)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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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36), C(89), D(256), E(0) #911032

詳解 (共 2 筆)

#1381224

民法

第810條

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

第807條

Ⅰ【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Ⅱ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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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8年1月23修正公布第 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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