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下列何者非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當然內涵?
(A)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保障
(B)人民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C)三級三審之審級利益的保障
(D)參與訴訟之人民享有法定的程序保障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52), C(2492), D(85), E(0) #135469

詳解 (共 3 筆)

#1382586
法院組織法第1條(法院之審級)
 
  本法所稱之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三審」即指一般民、刑事案件先經由地方法院審理,是為第一審;如不服地法院之裁判,得向高等法院上訴或抗告,是為第二審;如不服第二審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之最高法院,亦即為終審。普通法院是採三級三審制為原則,行政法院現採行二級二審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採行一級一審制。
 
 
14
0
#1419172
行政法院是三級二審
8
0
#1464039
『釋字396審級利益並非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涵,得由立法者依不同訴訟案件決定。』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