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非屬於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的當然內涵?
(A)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之保障
(B)人民受公平審判之保障
(C)三級三審之審級利益的保障
(D)參與訴訟之人民享有法定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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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56), C(5609), D(128), E(0) #132399

詳解 (共 6 筆)

#542798
只有民刑訴訟是三級三審;行政訴訟以三級二審為原則;選舉訴訟可至二審,終結後不得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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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785
簡單的說,憲法並沒有保障所有的訴訟都要三級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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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024
#574解釋理由書
訴訟權係以人民居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正當法律程序請求法院救濟為其核心內容。
審級制度為訴訟程序之一環,有糾正下級審裁判之功能,乃司法救濟制度之內部監督機制,其應經若干之審級,得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性質及功能等因素定之,尚難謂其為訴訟權保障之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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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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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180

這題我還是不太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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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3658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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