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36.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即時強制專章之規定內涵?
(A)得為管束之情形
(B)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C)扣留危險物品
(D)進入住宅救護
(E)驅離或禁止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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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0), B(3208), C(3601), D(3831), E(3627) #2647673

詳解 (共 4 筆)

#4600926

(A)得為管束之情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9 條

(得管束人,酒、狂、殺、暴、他)

 

I.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狂或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II.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24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III. 警察依第1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B)使用警銬或戒具之情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0 條

(管束人,得使用警銬,抗、攻、毀、自)

 

I. 警察依法留置、管束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必要時,對其使用警銬或其他經核定之戒具

 

一、拒留置、管束措施時。

 

二、擊警察或他人,損執行人員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三、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II. 警察對人民實施查證身分或其他詢問,不得依管束之規定,令其供述。

 

 

(C)扣留危險物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1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1 條

 

警察對軍器、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為預防危害之必要,得扣留之。

 

 

(D)進入住宅救護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6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6 條

 

警察因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時,得進入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E)驅離或禁止進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27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27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為排除危害,得將妨礙之人、車暫時驅離禁止進入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 章 即時強制

第19條至第28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D0080145&bp=3


因此ABCDE皆屬於「即時強制」專章之規定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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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677

19 20 21 26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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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244
V(A)得為管束之情形→第19條(得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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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7552
即時強制,從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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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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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81587
未解鎖
(A)得為管束之情形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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