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刑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這是:
(A)行政解釋
(B)立法解釋
(C)司法解釋
(D)學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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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1587151

(1)「解釋法令」與「統一解釋法令」是不一樣的涵義。


「解釋法令」的權限依種類可分成

   A.行政解釋: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行政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本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
  Ⅱ.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B.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C.司法解釋: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Ⅰ.審判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Ⅱ.質疑解釋: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


 聲請解釋,則該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所為的解釋,即謂之質疑解釋。根據

現行憲法第78條,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也就是「統一解釋法令」。

  

   結論:可以「解釋法令」的機關有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但

        可以「統一解釋法令」並等同於憲法拘束力的只有司法院大法官。

        本題指釋字695號,所以當然是大法官行使「統一解釋法令」權。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12041505563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note.php?id=15216&itemid=410408#99#ixzz4VjLVxm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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