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在甲與乙之第二審訴訟上,第二審法院作出被上訴人乙無理由敗訴之本案終局判決,乙欲以該判決違背專屬管轄
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有關本件訴訟第三審上訴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以第二審之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B)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須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
(C)須獲得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D)第三審之上訴狀乃係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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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9), C(37), D(6), E(0) #2136080
統計: A(5), B(9), C(37), D(6), E(0) #2136080
詳解 (共 1 筆)
#5740905
A.467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B.466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之財產權訴訟或非財產權訴訟,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C.469-1I以前條所列各款外之事由(469當然違背法令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須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D.470I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判決法院為之。
補充:當事人或訴訟關係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新臺幣150萬元之財產權訴訟或非財產權訴訟,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人應以第二審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各款規定之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外,其餘之上訴應經第三審法院之許可。第三審審查第二審判決之當否,以關於法律之點為限,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其審判之基礎,不許當事人提出新事實及新證據。(source from: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47-58182-7cb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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