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如果政府依法執行照價收買,其收買後之土地權屬,應為:
(A)中華民國所有
(B)鄉、鎮、市所有
(C)直轄市、縣(市)所有
(D)直轄市、縣(市)議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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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 C(338), D(2), E(0) #329636

詳解 (共 1 筆)

#5218305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47條

1依本條例規定照價收買之土地,其權屬為直轄市、縣(市)有。
2前項土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補償費發給完竣或依法提存後十日內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其為出租耕地者,並應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3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一併收買地上建築改良物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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