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沒入物品處理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一個月處分一次
(B)沒入物品為拍賣,如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依市價定之
(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
(D)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E)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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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2), B(1001), C(2240), D(1976), E(2005) #1309820

詳解 (共 8 筆)

#1372432
a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b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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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5條沒入物品留作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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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A)第 8 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
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 (重) 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
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

(B)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
,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
;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
職權變賣之。

(C)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
,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
職權變賣之。

(D)第 7 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E)第 5 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
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
,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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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232

(A)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一個月處分一次

 

每3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8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8 條

 

I.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3個月處分1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II.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10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 (重) 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

 

 

(B)沒入物品為拍賣,如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依市價定之

 

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6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V(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6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V(D)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查禁物不得:拍賣、變賣、廢棄

 

 

 

V(E)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5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5 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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