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沒入物品處理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一個月處分一次
(B)沒入物品為拍賣,如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依市價定之
(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
(D)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E)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
統計: A(362), B(1001), C(2240), D(1976), E(2005) #1309820
詳解 (共 8 筆)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5 月 1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A)第 8 條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三個月處分一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十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
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 (重) 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
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
(B)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
,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
職權變賣之。
(C)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
,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
職權變賣之。
(D)第 7 條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前二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E)第 5 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
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
管理。
(A)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一個月處分一次
每3個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8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8 條
I.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3個月處分1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II.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10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 (重) 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
(B)沒入物品為拍賣,如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依市價定之
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6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V(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6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V(D)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4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4 條
沒入物品,依左列方法分別處分之:
一、留作公用。
二、拍賣或變賣。
三、廢棄或銷燬。
四、移送有關機關。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得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查禁物不得:拍賣、變賣、廢棄
V(E)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5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5 條
沒入物品留作公用者,應估定價額,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定後價購;其為查禁物者,得專案報請上級警察機關核准留用後,依公用物品之規定予以管理。
3個月 專門知識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