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92條
Ⅰ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Ⅱ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36.甲以假畫謊稱真畫賣給乙,其買賣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