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規定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的我國現行法規是下列何者?
(A)憲法
(B)兩性平等法
(C)性別平等教育法
(D)原住民族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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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9), B(771), C(1452), D(3), E(0) #53339
統計: A(1899), B(771), C(1452), D(3), E(0) #53339
詳解 (共 5 筆)
#13656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00002
| 名 稱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 第 10 條 |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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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12
憲法是我國最根本的法,所有的法規都要根據憲法來訂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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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7
憲法增修條文部分
﹝2000年4月25日修正公布﹞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第10條:經濟發展與環保並重、全民健康保險、婦女之保障、殘障者之保障及對山胞、僑民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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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6
平等權
-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的規定內容,凡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兩性實質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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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9954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第 10 條 | 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 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 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 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 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 予以保障。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 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 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 ,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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