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七十四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 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多少?
(A)十
(B)二十
(C)二十五
(D)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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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39), C(458), D(2), E(0) #1785819

詳解 (共 1 筆)

#3559419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前條資格條件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
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分之二十五

前項關係人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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