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開業執照受廢止或停業之處分時,應自受處分之日起幾日內,向當地衛生主管機
關申報管制藥品收支、銷毀、減損及結存情形?
(A) 7
(B) 15
(C) 30
(D)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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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 B(830), C(190), D(28), E(0) #346805
統計: A(406), B(830), C(190), D(28), E(0) #346805
詳解 (共 4 筆)
#1417827
十五日內申報
六十日內轉讓
87
0
#939033
VS 管藥減損
>>立即 當地查核
>>7 日內 中央申報(附上地方的證明文件)
**刑事案件(遺失或失竊) 當地檢察報案。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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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234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 第 29 條 |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其開業執照、許可執照、許可證等設立許可文件 或管制藥品登記證受撤銷、廢止或停業處分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受處分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管制藥品收支、銷燬、減損及結存情形 ,分別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局申報。 二、簿冊、單據及管制藥品專用處方箋,由原負責人保管。 三、受撤銷或廢止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應自第一款所定申報之日 起六十日內轉讓予其他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者,並再分別報請當地衛 生主管機關及食品藥物局查核,或報請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會同銷燬後 ,報請食品藥物局查核。 四、受停業處分者,其結存之管制藥品得依前款規定辦理或自行保管。 |
22
0
#689322
管制藥品的各種情形 在半個月內要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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