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依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而發給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應自何
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A)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
(B)自辦理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
(C)自受理申請轉換之生效日起
(D)選項ABC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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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36), C(27), D(7), E(0) #2035379
統計: A(189), B(36), C(27), D(7), E(0) #2035379
詳解 (共 1 筆)
#5669064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36條
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轉換者,除本會另有規定外,應填具轉換請求書,並檢同債券或登載債券之存摺,向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提出,於送達時生轉換之效力;發行人或其代理機構於受理轉換之請求後,其以已發行股票轉換者,應於次一營業日交付股票,其以發行新股轉換者,除應登載於股東名簿外,並應於五個營業日內發給新股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公司依前項所發給之股票或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自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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