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為幾年?
(A) 6個月
(B) 1年
(C) 2年
(D) 3年
統計: A(777), B(620), C(1167), D(2755), E(0) #1990955
詳解 (共 6 筆)
按《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
Q.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下列何者不屬之?
(A)罰鍰
(B)沒入
(C)停止營業
(D)停止供水供電
Q.依行政罰法規定,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而免予處罰者,得施以下列何種措施?
(A)沒入
(B)公布姓名或商號名稱
(C)易服勞役
(D)糾正或勸導
Q.關於行政罰法裁處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因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C)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時效不停止進行
(D)時效自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Q.依行政罰法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之處罰,不包括下列何者?
(A)沒收
(B)罰鍰
(C)講習
(D)吊銷證照
Q.下列何者依行政罰法規定,不予處罰?
(A)滿 20 歲之大學生甲,違法在捷運車廂中飲食
(B)滿 30 歲之上班族乙,半夜 3 點在四下無人之路口違法闖紅燈
(C)滿 40 歲之果農丙因不識字,未能理解主管機關之宣導,以致違法攜帶疫區豬肉製品入境
(D)滿 10 歲之國小學童丁,在公園中違法亂丟垃圾
*行政罰法 第 9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Q.關於行政罰法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金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B)行政罰法全部為處罰之實體規定
(C)其他法律行政處罰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D)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一律優先於行政罰法之規定而適用 .
《行政罰法》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為幾年 3年繳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