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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6.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者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之法人格?
(A)總公司
(B)分公司
(C)子公司
(D)孫公司


答案:B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Steven Lee 高一上 (2016/04/08)
1.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係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係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看完整詳解
10F
Evan Tsai 大二上 (2021/04/20)
公司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11F
寬妃 幼兒園下 (2022/04/25)

分公司就像「分身」並不是主體

12F
Iris An 國一上 (2022/08/02)

1.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母公司)所擁有或通過協議方式受到實際控制的公司,雖然子公司需受到母公司管理,但在法律效力上,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且擁有自己的公司名稱和公司章程,其財產也與母公司的財產彼此獨立。

2.分公司

當跨國公司業務分布於其他國家,位於各國的公司就稱為分公司,與子公司主要有以下5點差異:

  • 分公司不具法人資格
  • 不具獨立法律地位
  • 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 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
  • 沒有自己的章程、經營決策和業務執行部門

 

需留意的是,分公司不能於台灣證券交易所上市,也不能享受任何稅務優惠,且當分公司將利潤匯給總公司的時候,總公司不需要繳納任何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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