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有關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
(B)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者,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C)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者,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得核發聘僱許可
(D)其案件結束後,主管機關得專案給予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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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01), C(381), D(1276), E(0) #2398227
統計: A(46), B(201), C(381), D(1276), E(0) #2398227
詳解 (共 10 筆)
#4393421
第 43 條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
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
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
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
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第 44 條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
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
。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
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
全送返其原籍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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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976
請問D選項不是依照這條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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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424
專法都出來多久了,還在考入移法專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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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747
檢察官偵查中或法院審理時到場作證,陳述自己見聞之犯罪事證,並依法接受對質及詰問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者,得依證人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保護措施,不受該法第二條限制。(A)
前項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其因被販運而觸犯其他刑罰或行政罰規定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核發效期六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必要時得延長之。(B)
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對前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得核發聘僱許可,不受就業服務法之限制。(C)
主管機關應於第一項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案件結束後,儘速將其安全送返其原籍國(地)。(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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