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內政部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A)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B)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
(C)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D)經外交部專案核發禮遇簽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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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9), B(130), C(328), D(92), E(0) #2398232
統計: A(1229), B(130), C(328), D(92), E(0) #2398232
詳解 (共 8 筆)
#4168753
移民法31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
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
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C)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
親生子女。(B)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
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A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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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122
C選項:未成年親生子女應該要改成「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第 31 條(外國人申請延期居留)
- 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NIA申請延期。(延期停留15日前、外國人有繼續居留之必要時,應於居留期限屆滿前30日內申請延期居留)
- 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3年。
- 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85條第4款規定處罰(罰則第85條:2,000-10,000)後,得向NIA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 NIA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 二、外國人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護令。
-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 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 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 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向NIA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罰則第85條:2,000-10,000)
- 第一項、第三項及前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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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094
B. 後段增加「且有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
(移民法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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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439
(B)
新法:
外國人為有戶國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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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新法:
外國人於離婚後對於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有行使權利、負擔義務、撫育或會面交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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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079
「監護權」在法律上的用語為「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
民法1055條第1項明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在實務上,須留意監護權不是父母的權利,而是對孩子須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所以法條用語要搞清楚,不能用監護權矇混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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