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護照之不予核發、扣留、撤銷及廢止,下列何者應以書面為之?
(A)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B)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C)護照已申報遺失
(D)喪失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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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2), B(995), C(232), D(415), E(0) #2398210
統計: A(352), B(995), C(232), D(415), E(0) #2398210
詳解 (共 9 筆)
#5378247
「無法交、報遺失、失國籍」可以不用書面
其他一律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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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7120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
第 25 條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
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持照人有前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除所持護照係偽造外,主管機關或駐
外館處應撤銷原核發其護照之處分,並註銷該護照。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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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540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第25條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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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2007
這題考很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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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734
第 25 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
,並註銷該護照:
一、有前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情形。
二、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三、依規定應繳交之護照有事實證據足認已無法繳交。
四、身分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
五、喪失我國國籍。
六、護照已申報遺失或申請換發、補發。
七、護照自核發之日起三個月未經領取。
持照人死亡或受死亡宣告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註銷其護照。
第 27 條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為處分時,除有第二
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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