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補發護照,其效期為5年
(B)因事變致護照滅失,經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普通護照效期以10年為限
(C)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5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D)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者,主管機關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7), B(596), C(176), D(896), E(0) #2398211
統計: A(277), B(596), C(176), D(896), E(0) #2398211
詳解 (共 9 筆)
#4204482
護照條例
第 11 條
I.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II. 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III.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第 20 條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第 21 條
I.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II.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III.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I.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II.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III.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48
0
#5536565
護照條例第21條
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1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
1.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2.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3.污損或毀損護照
4.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口訣:毀圖借12(萬 ) →1Y6M~3Y
7
0
#5378287
(D)只有規定延長法定處裡期間得2個月~6個月!
並沒有縮短護照效期的規定。
3
0
#5144822
護照條例第20條
原則: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得申請補發,其效期5年。
例外:
1. 天災事變特殊情形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效期照11條第一項辦理。
2. 申報遺失後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效期於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3.符合21條第三項規定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