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補發護照,其效期為5年
(B)因事變致護照滅失,經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普通護照效期以10年為限
(C)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5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D)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者,主管機關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1年6個月以上3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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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7), B(596), C(176), D(896), E(0) #2398211

詳解 (共 9 筆)

#4204482

護照條例



第 11 條
I. 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之效期以五年為限,普通護照以十年為限。但未滿十四歲者之普通護照以五年為限。
II. 前項護照效期,主管機關得於其限度內酌定之。
III. 護照效期屆滿,不得延期。

第 20 條
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者,得申請補發,其效期為五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
一、因天災、事變或其他特殊情形致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者,其效期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護照申報遺失後於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所餘效期逾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三、符合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第 21 條
I. 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受理護照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到場說明:
  一、未依規定程序辦理或應備文件不全。
  二、申請資料或照片與所繳身分證明文件或檔存護照資料有相當差異。
  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
  四、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五、最近十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二次以上。
  六、污損或毀損護照。
  七、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II.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就其法定處理期間延長至二個月;必要時,得延長至六個月。
III. 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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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970
(A)補發護照,其效期為5年  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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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245
護照條例第11條 護照效期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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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208
(D)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得縮短其 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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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565

護照條例第21條  

得縮短其護照效期為1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

1.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

2.最近年內以護照遺失、滅失為由申請護照,達次以上

3.污損或損護照

4.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提供擔保、抵充債務而交付他人  

口訣:毀圖借12(萬 )  →1Y6M~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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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287

(D)只有規定延長法定處裡期間得2個月~6個月!

並沒有縮短護照效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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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4822

護照條例第20條

原則:持照人護照遺失或滅失,得申請補發,其效期5年。

例外:

    1. 天災事變特殊情形護照滅失,經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查明屬實,效期照11條第一項辦理。

    2. 申報遺失後補發前尋獲,原護照效期於五年者,得依原效期補發。

    3.符合21條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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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237
X(D)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者,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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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993
護照條例第 21 條(一)主管機關或駐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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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690234
未解鎖
護照增刪圖、加蓋圖戳 十年 失兩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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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37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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