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乙共同策劃犯搶劫罪,詳細進行搶劫計畫分工,執行當天乙因身體不適未到現場,而以手機與甲保持通話,隨時處置現場情況,下列何為正確?
(A)乙成立教唆犯
(B)乙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C)乙成立幫助犯
(D)乙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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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347), C(9), D(1), E(0) #3210181
統計: A(3), B(347), C(9), D(1), E(0) #3210181
詳解 (共 3 筆)
#6126956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352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於所參與之犯罪共同體已達著手實行犯罪階段,如欲從共同正犯關係中脫離,與其他正犯之犯罪切割,除須讓其他正犯明瞭知悉其完全退出犯罪計畫之決定外,尚須有效消除其先前對犯罪所提供物理上助力之貢獻,使其他正犯無從再利用該貢獻續行犯罪行為,亦即達到其他正犯後續之犯行與其過去之貢獻間無因果關聯(因果作用)之程度,始得謂成功脫離共同正犯之結構,而無庸為其他正犯後續之行為負責;否則,其退出對於犯罪之實現並無影響,自不失其身為共同正犯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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