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乙共同策劃犯搶劫罪,詳細進行搶劫計畫分工,執行當天乙因身體不適未到現場, 而以手機與甲保持通話,隨時處置現場情況,下列何為正確?
(A)乙成立教唆犯
(B)乙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C)乙成立幫助犯
(D)乙不成立犯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350), C(7), D(3), E(0) #3210131

詳解 (共 2 筆)

#6040597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6495466
甲、乙共同策劃犯搶劫罪,詳細進行搶劫計畫分工,執行當天乙因身體不適未到現場, 而以手機與甲保持通話,隨時處置現場情況,下列何為正確?
(A) 乙成立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唆使他人犯罪的人,自己不一定參與犯罪的計畫或執行。
乙並非單純唆使甲犯罪,而是共同策劃、分工,不符教唆犯要件。
ㅤㅤ
(B) 乙成立共謀共同正犯✔️
  1. 根據我國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成立共同正犯需要兩個要件:

    主觀上「犯意聯絡」:指犯罪者之間有共同實施特定犯罪的決心與意思溝通。

    客觀上「行為分擔」:指犯罪者們分擔、執行了犯罪計畫中的一部分。

  2. 主觀上「犯意聯絡」
    甲、乙「共同策劃」搶劫,且「詳細進行搶劫計畫分工」→ 具備共謀
    客觀上「行為分擔」
    執行當天,乙雖因身體不適未到現場,但「以手機與甲保持通話,隨時處置現場情況」→ 乙仍參與犯罪過程,對犯罪有實質控制與貢獻。

  3. 依據實務與學理見解,只要有共謀且分工,即使未親自到場,仍可成立共同正犯(所謂「間接現場指揮型」共同正犯)。ㅤㅤ
ㅤㅤ
(C) 乙成立幫助犯❌
幫助犯是指以輔助、協助等方式,對犯罪行為提供幫助的人。
乙的行為超越單純協助,屬於犯罪計畫與實行的核心成員。
ㅤㅤ
(D) 乙不成立犯罪❌
乙已參與共謀並在犯罪過程中發揮作用,顯然成立犯罪。
1
0